首頁 > 法規查詢 > 公用事業設施-自來水供應相關必要施(如配水池)
原有合法建築物拆除後之新建、改建、增建,其土地及建築物得供居住使用及建築物之第一層得作小型商店及飲食店使用
公用事業設施-其他
水質淨化處理設施及其附屬設施
政府重大建設計畫所需之臨時性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