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查詢 > 公用事業設施-電信相關設施
一、 申請基地應面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但電路(線)鐵塔(桿)及連接站、管線設施除外。 二、 不得影響生態資源及水土保持。 三、 不得影響附近地區原有軍事設施之使用(如微波台、歸航台、雷達、通訊設備等) 四、 煤氣、天然氣加整壓站應由本府會同有關單位勘定後設置。
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
汽車運輸業所需之停車場、客、貨運站及其必需之附屬設施、貨櫃(棧)集散站、堆置場及其相關附屬設施
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及其附屬設施
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