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查詢 > 公用事業設施-電信相關設施
一、 申請基地應面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但電路(線)鐵塔(桿)及連接站、管線設施除外。 二、 不得影響生態資源及水土保持。 三、 不得影響附近地區原有軍事設施之使用(如微波台、歸航台、雷達、通訊設備等) 四、 煤氣、天然氣加整壓站應由本府會同有關單位勘定後設置。
公用事業設施-煤氣、天然加整壓站
農業區土地在都市計畫發布前已為建地目、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築用地,或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者
臨時性遊憩設施及露營設施 (公園、兒童遊樂場、籃球場、 網球場、棒球場、游泳池、 溜冰場及其他運動場、高爾夫球練習場、棒球練習場)
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