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查詢 > 公用事業設施-電信相關設施
一、 申請基地應面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但電路(線)鐵塔(桿)及連接站、管線設施除外。 二、 不得影響生態資源及水土保持。 三、 不得影響附近地區原有軍事設施之使用(如微波台、歸航台、雷達、通訊設備等) 四、 煤氣、天然氣加整壓站應由本府會同有關單位勘定後設置。
臨時性遊憩設施(公園、兒童 遊樂場、籃球場、網球場、棒球場、游泳池、 溜冰場及其他運動場、高爾夫球練習場、棒球 練習場)及露營設施
國防所需之各種設施
採擴業所必需之設施
公用事業設施-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