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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業設施-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客(貨)運站及其附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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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用事業設施-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客(貨)運站及其附屬設施


    一、 申請基地應面臨已開闢十二公尺以上之道 路,其臨接道路之面寬(或最小基地寬度)不得小於十二公尺,已開闢道路係指政府或私人開闢,其長度應達一完整街廓,街廓長度過長者,其興闢部分自申請基地中心兩側各達四十五公尺以上。並經本府交通及道路主管機關就交通安全審核同意者。 
    二、 申請設施之出入口邊緣與主要道路交叉口、圓環、鐵路平交道、隧道及橋樑引道口應有三十公尺以上之距離。  
    三、 申請基地外緣與鄰近住宅區、學校、戲院、醫院、幼兒園、公共汽車、公路客車設站處、消防隊、加油站等應在五十公尺以上之距離。  
    四、 申請基地外緣與同側高速公路、快速道路等之交流道匝道漸變段出入口端點之距離在五百公尺內者應經本府交通觀光處審查同意。  
    五、 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或十點五公尺,基地周圍未臨接道路部分應自基地四周界線退縮二公尺以上,設置植栽圍籬予以綠化。  
    六、 申請基地之自然平均坡度不得超過五%。  
    七、 不得影響附近農業生產環境亦應不得影響附近住宅區之安寧與發展。  
    八、 附屬設施係指客運候車設備、洗車設備(含防治污染設備)、消防設備、簡易保養設備、貨運集貨站、倉庫(棧房)、管理室(調度室)、裝卸貨物設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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