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查詢 > 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原有依法實際供農作、養殖、畜牧生產且未停止其使用者,得比照農業區之有關規定及條件,申請建築農舍及農業產銷必要設
汽車運輸業停車場 ( 站 )、 客(貨)運站及其附屬設施
休閒農業設施
公用事業設施-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輸送管線設施及其輸變電相關設施
公用事業設施-抽水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