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查詢 > 農業區土地在都市計畫發布前已為建地目、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築用地,或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者
汽車運輸業所需之停車場、客、貨運站及其必需之附屬設施
社區安全設施-民防指揮中心
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
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