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查詢 > 農業區土地在都市計畫發布前已為建地目、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築用地,或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者
外國政府駐華機關或辦事處
營運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
公用事業設施-鐵塔、連接站及其他電力事業相關設施
公用事業設施-自來水供應相關必要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