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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客(貨)運站及其附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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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客(貨)運站及其附屬設施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其面臨道路之面寬(或最小基地寬度)不得小於十二公尺。

    二、申請基地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與所面臨道路上之主要道路交叉口、圓環、鐵路平交道及隧道口應有三十公尺以上之距離。

    (二)與都市計畫住宅區應有三十公尺以上之距離。

    (三)與醫院及幼兒園(幼稚園、托兒所)之距離應在五十公尺以上。

    (四)與同側高速公路交流道匝道漸變端點之距離在五百公尺內者應經交通主管機關審查同意。

    (五)申請基地附近之道路不能順利通行車輛或本府認定需保持交通安全之設施及建築物,應由本府視實際需要訂定其距離。

    三、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或十點五公尺),基地周圍未臨接道路部分應考量鄰近地區之居住狀況,視實際需要設置高度一公尺以上之實體隔音牆或隔離綠帶,以隔音牆設置者須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一點五公尺建築。

    四、不得影響生態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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