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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儲藏、分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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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儲藏、分裝等


    1、申請基地應面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

    2、與機關、名勝古蹟、醫院、學校、幼稚園、社會福利事業設施等及都市計畫住宅區至少應有三百公 尺以上之距離。

    3、基地周圍(通路除外)須設置高度二公尺以上實體防火隔離,並須設置適當之消音、防震及安全設施。

    4、須設置氣體洩漏之防止及警報設施。

    5、有關設施及其安全距離應符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標準規定,其設計、施工並應依營建、營工安全衛生、消防及其法規之相關規定辦理。

    6、有關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申請應符合「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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