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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客(貨)運站與其附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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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客(貨)運站與其附屬設施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其臨接道路之面寬不得小於十二公尺。

    二、申請設施之出入口邊緣與主要道路交叉口、圓環、鐵路平交道、隧道及橋樑引道口、消防栓及消防隊應有三十公尺以上之距離。距離之度量,以現有設施基地或計畫設施範圍線與申請基地線間之距離。

    三、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或一0﹒五公尺),基地周圍未臨接道路部分應設置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實體隔音牆或寬度不得小於一 五公尺及高度二公尺以上之綠籬或隔離綠帶。

    四、不得影響附近農業生產環境。

    五、所稱附屬設施係指客運候車設備、洗車設備(含防治污染設備)、消防設備、簡易保養設備、貨運集貨站、倉庫、管理室(調度室)、裝卸貨物設備及其他必要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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