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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及農業建築-農業倉庫及農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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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業及農業建築-農業倉庫及農舍


    一、須自設寬度2,5公尺以上之出入道路,其因座落位置、地形特殊者,得不受前述道路寬度限制。

    二、建築物與寬度12公尺以上道路之距離應在20公尺以上。但自該道路境界線起算以複層植栽10公尺以上者及既有合法農業倉庫及農舍不在此限。

    三、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超過30%。

    四、基地範圍以維持80%以上原地貌為原則。但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酌予放寬。

    五、基地面積5000平方公尺以上者,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置,建築面積200平方公尺以上者,應送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

    六、不得位於臺北市環境地質資料庫中土地利用潛力低及很低之地區。但建築面積未達165平方公尺經建築師及相關專業技師詳細勘測地形、地質判斷無安全顧慮者不在此限。

    備註:設置於「林」地目土地,依森林法及其施行細則 規定辦理,不得變更為非林業之 使用;但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設置之必要,且專案簽報市府核可,報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會同內政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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