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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儲藏、分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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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儲藏、分裝等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

    二、與都市計畫住宅區及公務機關名勝古蹟、醫院、學校、幼兒園、社會福利事業設施等至少應有一百公尺以上之距離。

    三、基地周圍(通路除外)須設置高度二公尺以上實體防火隔離,並須設置適當之消音、防震及安全設施四、須設置氣體洩漏之防止及警報設施。

    五、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文件。

    六、基地臨接建築線部分應退縮六公尺以上建築,並予以植栽綠化。

    七、有關設施及其安全距離應符合「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定,其設計、施工並應依營建、勞工安全衛生、消防及其他法規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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