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查詢 > 社區安全設施-警察分局、派出(分駐)所
原有合法建築物拆除後之新建、改建、增建,其土地及建築物得供居住使用及建築物之第一層得作小型商店及飲食店使用
原有合法建築物之新建、改建增建
公用事業設施-有、無線電視及廣播相關設施
公用事業設施-加油站、液化石油氣汽車加氣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