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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合法建築物之新建、 改建、增建
公用事業設施-煤氣、天然氣加整壓站
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 客(貨)運站及其附屬設施 (所稱附屬設施係指客運候車設備、洗車設備(含防制污染設備)、消防設備、簡易保養
公用事業設施-電信相關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