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查詢 > 公用事業設施-煤氣、天然氣加整壓站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但電路 (線)鐵塔(桿)及連接站、管線設施除外。
二、不得影響生態資源及水土保持。 三、不得影響附近地區原有軍事設施之使用(如 微波台、歸航台、雷達、通訊設備等)。 四、煤氣、天然氣加整壓站應由本府會同有關單位勘定後設置。
社會福利事業設施
溫泉法施行前,已開發溫泉使用之溫泉井及溫泉儲槽
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
公用事業設施-廢(污)水處理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