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查詢 > 公用事業設施-變電所、鐵 塔、連接站及其他電力事業相關設施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但電路 (線)鐵塔(桿)及連接站、管線設施除外。
二、不得影響生態資源及水土保持。 三、不得影響附近地區原有軍事設施之使用(如 微波台、歸航台、雷達、通訊設備等)。
公用事業設施-廢(污)水處理設施
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
臨時性遊憩(公園、涼亭、 兒童遊樂場、籃球場、網球 場、游泳池、溜冰場及其他運動場、高爾夫球練習場、 棒球練習場)及露營所需之設施
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客(貨)運站及其附屬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