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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社會福利事業設施、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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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稚園、社會福利事業設施、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八公尺以上之道路,但總樓地板面積未達八百平方公尺者,其道路寬度得為六公尺以上。
    二、基地臨接道路之面寬(或最小基地寬度)不得小於八公尺。
    三、申請基地邊緣與加油站危險物品儲藏地區或 特種工業區,應有一百公尺以上距離。
    四、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或十點五公尺),且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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