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查詢 > 政府重大建設計畫所需設施 、國防所需之各種設施
一、不得影響附近農業生產環境。 二、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事業計畫辦理。
溫泉法施行前,已開發溫泉使用之溫泉井及溫泉儲槽
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 客(貨)運站及其附屬設施 (所稱附屬設施係指客運候車設備、洗車設備(含防制污染設備)、消防設備、簡易保養
面積零點三公頃以下之戶外球類運動場及運動訓練設施
公用事業設施-以既有建築物頂樓供設置行動通訊業務電台、電信天線等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