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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訂定之條件及規定事項認定之。
公用事業設施
農業區土地在都市計畫發布前已為建地目、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築用地,或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者
家畜及家禽屠宰場
學前教育設施-幼稚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