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查詢 > 農業產銷必要設施
ㄧ、依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事業計畫暨「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辦理。
二、申請設置畜牧設施應符下列規定: (一)申請基地外緣與住宅(含農舍)、公務機關、名勝古蹟、醫院、學校、幼稚園及社會福利事業設施之距離應為 300 公尺以上。 (二)申請畜牧設施建築面積以 45 平方公尺以下為原則。前項距離及面積規定,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公用事業設施-天然氣加(整)壓站
綠能設施
公用事業設施-變電所、鐵塔、連接站及其他電力事業相關設施
靈骨(灰)塔(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