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查詢 > 原有合法建築物之新建、 改建、增建
一、申請基地應以原合法建築物所在地之土地範圍為限。 二、不得影響保護區原保護目的。
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及其附屬設施
公用事業設施-煤氣、天然氣加整壓站
公用事業設施-抽水站
公用事業設施-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