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查詢 > 原有合法建築物之新建、 改建、增建
一、申請基地應以原合法建築物所在地之土地範圍為限。 二、不得影響保護區原保護目的。
面積零點三公頃以下之戶外球類運動場及運動訓練設施
公用事業設施-電信機房
汽車駕駛訓練場
公用事業設施-加油(氣)站(含定期檢驗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