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查詢 > 原有合法建築物之新建、 改建、增建
一、申請基地應以原合法建築物所在地之土地範圍為限。 二、不得影響保護區原保護目的。
國防所需之各種設施
社會福利事業設施、幼兒園
公用事業設施-有、無線電視及廣播相關設施
水質淨化處理設施及其附屬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