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查詢 > 原有合法建築物拆除後之新建、改建、增建
一、申請基地應以原合法建築所在地之土地範圍為限。 二、應僅以原門牌戶數為限,無文件資料佐證時得由主管單位會同鄉公所現場會勘認定。 三、農舍改建依「農業發展條例」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辦理。
農業及農業建築-牛、羊牧場
農業及農業建築-魚池
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客(貨)運站及其附屬設施(所稱附屬設施係指客運候車設備、洗車設備(含防制污染設備)、消防設備、簡易保養設備
農舍及農業產銷必要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