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查詢 > 公用事業設施-環境檢測定相關設施

公用事業設施-環境檢測定相關設施

  • 公用事業設施-環境檢測定相關設施
商品圖像
  • 商品資訊

    公用事業設施-環境檢測定相關設施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6公尺以上之道路,並得以退縮留設。但電路(線)鐵塔(桿)及連接站、管路設施除外。

    二、不得影響附近地區原有軍事設施之使用(如微波台、歸航台、雷達、通訊設備等)。

    三、煤氣、天然氣加整壓站應經由本府會同有關機關、單位會勘,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始得准予設置。

    四、基地之綠覆率不得低於60%,且地面透水性舖面面積不得低於70%。

    五、基地內各項設施除電路(線)、鐵塔(桿)、連接站及管路設施外,高度不得超過10.5公尺或三層樓。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設置之設施、設備,其高度不在此限。

    六、再生能源設備依經濟部「再生能源發電設置管理辦法」項目辦理。

  • 商品Q&A

    • 提問者稱呼
    • 手機
    • 留言內容
    • 驗證碼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