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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事業設施
一、 應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通過核發籌設許可證明。 二、 申請基地有關臨接道路寬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總樓地板面積達八百平方公尺以上者,申請基地應面臨八公尺以上之道路,未達八公尺之道路者,應自基地沿線單邊或雙邊均等自行開闢達八公尺以上寬度。 (二)總樓地板面積未達八百平方公尺,申請基地應面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未達六公尺之道路者,應自基地沿線自行開闢達六公尺以上寬度。 三、 基地與道路臨接面長度應在八公尺以上,臨接之道路寬度依前點規定未達八公尺者,臨接面長度應在六公尺以上。 四、 申請基地邊緣與面臨道路上之鐵路平交道、隧道口應有五十公尺以上距離。 五、 申請基地邊緣與加油站危險物品儲藏地區,應有一百公尺以上距離。 六、 申請基地外緣與同側高速公路、快速道路等之交流道匝道漸變端點之距離在二百五十公尺內者,應經本府交通觀光處審查同意。 七、 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或十點五公尺。 八、 建蔽率不得超過十分之二。 九、 不得影響生態資源及水土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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