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查詢 > 公用事業設施-變電所、鐵 塔、連接其他電力事業相關設施
一、 申請基地應面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但電路(線)鐵塔(桿)及連接站、管線設施除外。 二、 不得影響生態資源及水土保持。 三、 不得影響附近地區原有軍事設施之使用(如微波台、歸航台、雷達、通訊設備等) 四、 煤氣、天然氣加整壓站應由本府會同有關單位勘定後設置。
公用事業設施-自來水處理廠或配水設備
公用事業設施-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除變電所外)
汽車運輸業所需之停車場、客貨運站及其必需之附屬設施
面積零點三公頃以下之戶外球類運動場及運動訓練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