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查詢 > 社區安全設施-警察分局、派出(分駐)所
公用事業設施-變電所、鐵塔 、連接站及其他電力事業相關設施
原有合法建築物拆除後之新建、改建、增建,其土地及建築物得供居住使用及建築物之第一層得作小型商店及飲食店使用
公用事業設施-加油(氣)站
學前教育設施-幼稚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