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查詢 > 幼兒園、社會福利事業設施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八公尺以上之道路,但總樓地板面積未達八百平方公尺者,其道路寬度得為六公尺以上。 二、基地臨接道路之面寬(或最小基地寬度)不得小於八公尺。
三、申請基地邊緣與加油站危險物品儲藏地區或特種工業區,應有一百公尺以上距離。
四、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或十點五公尺)。
公用事業設施-廢(污) 水處理設施
公用事業設施-電信相關設施
農業產銷必要設施
公用事業設施-無線電或電視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