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查詢 > 公用事業設施-廢(污)水處理設施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但電路 (線)鐵塔(桿)及連接站、管線設施除外。
二、不得影響生態資源及水土保持。 三、不得影響附近地區原有軍事設施之使用(如 微波台、歸航台、雷達、通訊設備等)。
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
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儲藏 、分裝等
休閒農業設施
汽車運輸業所需之停車場、客、貨運站及其必需之附屬設施、貨櫃(棧)集散站、堆置場及其相關附屬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