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查詢 > 公用事業設施-廢(污)水處理設施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但電路 (線)鐵塔(桿)及連接站、管線設施除外。
二、不得影響生態資源及水土保持。 三、不得影響附近地區原有軍事設施之使用(如 微波台、歸航台、雷達、通訊設備等)。
公用事業設施-自來水供應相關必要設施(如配水池)
水質淨化處理設施及其附屬設施
戶外球類運動場及運動訓練設施
採礦業所必需之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