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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所需之停車場、客、貨運站及其必需之附屬設施、貨櫃(棧)集散站、堆置場及其相關附屬設施

  • 汽車運輸業所需之停車場、客、貨運站及其必需之附屬設施、貨櫃(棧)集散站、堆置場及其相關附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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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車運輸業所需之停車場、客、貨運站及其必需之附屬設施、貨櫃(棧)集散站、堆置場及其相關附屬設施


    一、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及其附屬設施:

    (一)提供小客(貨)車使用者,應面臨寬度6公尺以上之車輛通行道路。但經本縣道路及交通管理機關認定無礙行車及安全者,得為5公尺以上。
    (二)供大客(貨)車使用者,應面臨寬度10公尺以上之車輛通行道路。但經本縣道路及交通管理機關認定無礙行車及安全者,得為8公尺以上。
    (三)供連結車使用者,應面臨寬度 12 公尺以上之車輛通行道路。


    二、客(貨)運站、貨櫃(棧)集散站、堆置場及其附屬設施之基地,應面臨 12 公尺以上之道路。
    三、以上申請之基地臨接道路之面寬(或最小基地寬度)不得小於 12 公尺。 
    四、申請設施之出入口邊緣與主要道路交叉口、圓環及橋樑引道口、消防栓及消防局(隊)應有 30 公尺以上之距離。
    五、申請基地範圍之原始地形平均坡度不得超過 5%。基地開發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三章第一節山坡地基地不得開發建築認定基準之規定辦理。其中平均坡度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三章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之平均坡 度定義計算。
    六、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或 7 公尺,基地周圍未臨接道路部分應設置綠籬或經綠美化實體圍牆,基地內設施應距離基地境界線退縮 30 公分。
    七、不得影響保護區原保護目的。
    八、基地之綠覆率不得低於 60%,且地面透水性舖面面積不得低於 70%。 
    九、建築物與計畫道路境界之距離不得小於 8 公尺;與車轍道者之距離不得小於 4 公尺。 
    十、附屬設施係指客運候車設備、洗車設備(含防治污染設備)、消防設備、簡易保養設備、貨運集貨站、倉庫(棧房)、管理室(調度室)、裝卸貨物設備等。 
    十一、申請書之使用目的及計畫內容應詳述理由、所需車輛數、設置規模、附屬設施之需求,並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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