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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資訊
公用事業設施-有、無線電視及廣播相關設施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6 公尺以上之道路,並得以退縮留設。但電路(線)鐵塔(桿)及連接站、管路設施除外。
二、不得影響附近地區原有軍事設施之使用(如微波台、歸航台、雷達、通訊設備等)。
三、煤氣、天然氣加整壓站應經由本府會同有關機關、單位會勘,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始得准予設置。
四、基地之綠覆率不得低於60%,且地面透水性舖面面積不得低於70%。
五、基地內各項設施除電路(線)、鐵塔(桿)、連接站及管路設施外,高度不得超過10.5公尺或三層樓。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設置之設施、設備,其高度不在此限。
六、再生能源設備依經濟部「再生能源發電設置管理辦法」項目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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