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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並視實際需要參酌有關規定訂定應具備條件及規定事項。
面積零點三公頃以下之戶外球類運動場及運動訓練設施
公用事業設施-其他
汽車運輸業所需之停車場、客貨運站及其必需之附屬設施
公用事業設施-電信相關設施